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不应列入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》?环保部部长信箱这么回复的...
来信:
TDI被列入高环境风险产品,行业已提出反对,获悉未采纳,向部长直提:
1、TDI是聚氨酯(PU)关键原料,应用领域不可替代且涉及民生,制造技术复杂,全球仅有少数公司掌握。
2、TDI本身不是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共知:15年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TDI已不是剧毒;17年四部拟定《内河禁止运输化学品名录》(草案)也把TDI移出。
3、TDI工业化制造只有光气化法,无替代路线,行业高度集中,国内现有6家(内4外2),装置国际先进或领先,风险可控。
4、我国持续推行异氰酸酯鼓励政策:
1)TDI、MDI发改委和商务部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(02、05版);
2)10万吨/年TDI产品生产技术(20万吨/年甲苯硝化及DNT氢化)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》(09、11、14版)。
3)同系物脂肪族异氰酸酯(光气化法HDI、IPDI、HMDI)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11,13修订)、《增加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(2018-2020年)》鼓励,
5、编制说明对新增原因 “三是近年来引发较多突发环境事件的高环境风险产品。如(TDI)。”与事实严重不符,无任何依据。
回复:
我部将甲苯二异氰酸酯(TDI)作为高环境风险产品,列入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(2017年版)》,主要基于以下考虑:
一是TDI本身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。2014年4月,我部印发的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(试行)》(环办〔2014〕34号)附录B“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”中包含TDI(临界量为5吨)。
二是TDI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高环境风险物质。TDI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原料,产生的部分中间产品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等,具有毒性、易燃、易爆等特性。这些物质中,光气、甲苯二胺、二硝基甲苯、二氨基甲苯等均被列入安全监管总局、环境保护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危险化学品名录(2015年版)》(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号)。
三是曾有TDI生产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。例如,据安全监管总局通报,2007年5月11日,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TDI车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事故,造成5人死亡,80人受伤,附近村庄几千名群众疏散转移,同时造成大量污染物质外泄。
我部在制定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(2017年版)》过程中,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,并组织环保等领域专家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。
下一步,我部将结合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(2017年版)》,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。在此过程中,我们将统筹考虑名录中各项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环境风险防控、相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等因素,积极稳妥推进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。